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如何離婚?
2021-09-08 來源:/ 作者:admin
精ω神病人屬於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 , 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六周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的規定,一方或者雙方屬於精神→病人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的,民政局不予受理。因此,如果碰到一方】或者雙方屬於精神病人,要離婚必須港澳向法院起訴方可辦理。
1、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
一方患有精神病,為了能夠穩定婚姻達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在結婚後,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声若洪钟情。犯病的一方經過多方尋醫問診,並且沒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嚴重。
2、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昂首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失体病,還要和其登記結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沒㊣有精神病史,而在結婚之後,突然得病。發病△的一方經過多處診治,病情無法控制而且經醫院診斷其精神病溪边再也無法治愈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種情況之一的,不⊙論結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或者雙方協議離婚。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精神☆病人成為被告。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無權替被告作出離曹洋婚與否的意思表示。
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ξ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铺砌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ζ 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湮没的生活、醫療、等問題後,可準予離『婚。
精神病患者通常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喪失就業機會,生活無保障,離婚很有可能導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難,作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及經濟扶助上,應給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經濟幫助,這不僅是人道▅主義倡導的,也是社杨文凯會公序良俗所鼓勵的。而且,我國《婚姻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處理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應支付一定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是提供一定♂財產。在實踐審判中,法院常常會判決無病一方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至於補償的數額,應根據當地基急人所急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子女負擔等各方桑果面綜合考慮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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